1、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所属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失业保险基金的报帐单位。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无权自行决定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用途,不得违反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进行投资和使用。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破产,应当通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依法清偿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地统筹管理后,市地集中使用所辖县(市、区)范围内全部失业保险基金(包括历年结余)。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除留有相当于上年度筹集基金总额的30%(不含“两项费用”和“管理费”)的失业保险周转金外,其余基金上缴市地失业保险机构,并按季向市地失业保险机构申报支出。实行市、县两级统筹管理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失业保险基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依照国家规定存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并定期转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开设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并留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者转存定期存款。
参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9日
执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参见: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
发布日期:1999年7月2日
执行日期:1999年7月2日
参见: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6]73号)
发布日期:1996年11月7日
执行日期:1996年11月7日
参见: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豫人常[1996]25号)
发布日期:19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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