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可不可以强制退出
可以。《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探视权可不可以强制执行
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但是强制执行时不能直接对子女的人身或者探视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不能直接把孩子强行带到有探视权的一方身边;而是应当通过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来强制直接法院孩子的一方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探视权可不可以强制执行
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但是强制执行时不能直接对子女的人身或者探视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不能直接把孩子强行带到有探视权的一方身边;而是应当通过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来强制直接法院孩子的一方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n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n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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