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可以退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
时间:2023-06-04 15:24:30 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何时可以退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

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是,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什么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是公民合伙投资组建企业进行经营的主体。合伙人在享受合伙企业带来的利益而定时候,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责任。合伙人有按照合伙协议提供约定的资金、实物、技术等的义务。合伙人无论是提供资金、实物还是技术,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合伙人应按协议的约定的数量、质量等具体要求履行义务,否则,应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伙人有直接参与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义务。

三、合伙人出资的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权利出资;

4.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除了不能以劳务出资之外,其他三种出资方式都可以。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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