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8〕128号)第六条规定:对虚假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单位以前年度取得的假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并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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