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状况下,倘若机动车遭受了意外事故且已经向保险公司报案,那么保险公司就有责任派遣其指定的损失判定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对受损车辆进行具体的损失评估,而这一评估结果将成为保险公司最终赔偿金额的依据。
然而,如果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损失评估结果持有异议,他们不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重新进行损失评估,而且还可以选择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鉴定。若争议问题涉及到法律层面,则可以寻求国家物价局的价格认定中心进行评估(由于物价局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因此一般情况下并不会直接参与到普通的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而物价局所出具的损失评估报告往往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并且法院也会尊重并采纳该评估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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