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餐饮服务企业,若其在同一年度内累积三次因过错受到了国家食品与药物管理局所颁发许可证之外的严重惩治措施(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那么国家食品与药物监管部门将会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理举措:
命令该企业全面停止生产与经营业务,并且将可能导致原有的许可证失效。
同时,对于这些已经被吊销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商,他们的法人代表、直接领导人为首的高层管理者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自惩罚决策通过之日起的未来五年之内,都被禁止申请重新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参与到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岗位之中,或者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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