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提取
时间:2023-03-21 11:22:20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南宁公积金提取的要求

购买单位住房、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

(一)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粘贴好);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复印件。

(二)、提供审核的材料原件

1、个人身份证;

2、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办理时限为一年内);

4、属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提供《南宁市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南宁市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办理时限为一年内);

南宁市区以外的,提供辖区房改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件。

5、属在建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的:提供购房协议和集资或市场运作建房批文。

(三)如属分期付款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年的住房消费额。

属在建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的:提供购房协议和集资或市场运作建房批文。

二、南宁公积金提取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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