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个人户籍资料查询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
第一百九十六条:对外提供公安人口信息服务的职能统一由部、省、市三级公安信息中心承担。对外提供公民个人户籍资料由查询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第一百九十七条:律师代理案件需要查询户籍资料的,提交下列材料,到查询对象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查询:
1、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2、注明委派律师姓名的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
3、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4、《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因被告人户籍资料不全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立案需要查询户籍信息的,可以凭人民法院注明查询对象户籍资料不全的补正书面告知和前款第(二)(三)(四)项申请查询。
律师查询户籍资料只限查询与代理案件当事人有关的情况。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相关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证人员单独申请查询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等政法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调查需要,提交下列材料,到查询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
1、加盖公章并注明查询事由以及查询对象的《调查介绍信》;
2、查询人工作证件。政法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调查需要查询,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被查询对象及其户内成员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公民身份号码。
(二)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19〕4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63号)
要求和副省长、公安厅长田湘利批示精神,近期省厅组织对公安机关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和“我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的原则,现决定对福建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41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公法〔2018〕124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闽政办〔2019〕3号)精神,将公安部决定不再要求提供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3项)、取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9项)和我省取消的证明事项(1项)。
二、厦门个人户籍资料查询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收费
缴费方式:指定窗口收费
收费项目名称: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
收费标准: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收取6元工本费。
收费依据:闽价[1994]费字269号文件、财综[2012]97号文件。
收费是否允许减免:否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