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是罚款20元至200元。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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