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程序和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发包人(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犯错误,或有发包人(承包人)应负责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合同价款支付延误,给承包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根据相关规定,常吉律师提醒承包人按以下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在索赔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在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以赔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
3。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28天内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答复或进一步要求承包人的,视为索赔已获批准;索赔事件继续发生时,承包人应将索赔意向分阶段发给工程师,并在索赔事件结束后28天内将相关信息和最终索赔报告发送给工程师。索赔答复程序与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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