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是一种工程意外情形产生的索赔,对其计价、计量、定责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时刻重视索赔,在索赔管理中要效益。施工中的常见索赔项目主要有下面几种类型:
1、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引起的索赔。业主方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因业主方工程师指令失误、延误检查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形,由业主方承担。
2、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如施工过程中业主因工程实际需要等非施工方的原因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设计变更通知,并保留书面变更文件,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工期延误产生的损失,应由业主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3、其他有关施工的素赔。由于建设工程工程量大、投资多、结构复杂、技术和质量要求高、工期长,且工程本身和工程的环境有许多不确定性,难以全部概括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承包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索赔。常见的比如由承包商提供施工详图(包括计算书)交工程师审批后方能施工,但其审批拖延所造成的延误,已影响到网络计划中的关键节点,承包商可进行工期索赔、延误导致的窝工损失以及后来工程师下令追赶进度的赶工费等进行索赔。
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索赔意向通知包括哪些内容
当发现索赔机会或意识到潜在的索赔机会后,承包商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给监理工程师(业主)。这种意向通知是非常重要的,它标志着一项索赔工作的开始。菲*克条款第53条款规定“承包商根据合同条件或其它文件拟索取任何追加付款,其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28天内通知工程师及抄报业主”。这种意向通知是非常重要的,它标志着一项索赔工作的开始事先向监理工程师(业主)提交索赔通知意向,是承包商要取得补偿并在整个合同实施期间应保持的良好索赔意识的体现。
索赔意向通知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
(2)依据的合同条款和理由;
(3)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及时记录和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
(4)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以期引起监理工程师(业主)的重视。
一般索赔意向通知仅仅表明意向,书面应简明扼要,初步涉及索赔内容但暂不涉及索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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