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过福利房离婚后还能享受吗
若单位福利房在一方配偶婚前已购入,那便归为其个人私有财产。
若是在该段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购得,那么它将归属于夫妇俩的共同财富。
在此种情况下,即当单位福利房是夫妻一方所在单位所拥有时,该房屋的完全产权将会被确定为其所属住房单位内这位配偶的个人所有物。
于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根据相关的福利政策而购得此房产并取得合法所有权后,当面临离婚的决定时,若夫妇双方对此房屋的价值及其所属问题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将由持有房产这一方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离婚后买房子,再婚后能再买吗
在经历了离婚事件之后,当事人可能已经拥有了房产。
但是,如果再次步入婚姻生活之中,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毫无限制地购买房屋。
如果在新婚夫妻之间有共同承担银行贷款购房的经历,并且在婚姻破裂后由其中一人决定再度申请房贷,只要央行的个人信用档案中能够清晰地显示出之前的房贷记录,那么即使在离婚后房产的归属权归属于单方,这个人在接下来申请购房贷款的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地被视作第二次购房者。
假如他所居住的地方恰好是处于二套住房有限制购买政策的城市,其购买行为将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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