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中衍生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行业。比如金融行业。这个行业简单来说就是“钱生钱”的行业,其实就是集资来实现一定的目的。因为这个行业的风险性,各国对于金融行业都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来限制,尤其是关于集资的方式,那么,关于非法集资处置办法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一、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的程序
根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和《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规定:对非法集资案件一般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以下步凑进行处置:
1、成立专案组;
2、制定处置方案;
3、公告取缔;
4、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5、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6、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7、集资款项清退。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二、关于涉案财物处理方面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1、“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2、“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第四十九条规定:“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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