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比较典型的格式合同,但其中不乏非格式条款内容,常见的如特别约定条款等。格式条款的内容一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非格式条款内容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就很大了。比如某一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M女士,该车的第一受益人为甲租赁有限公司。其中第一受益人一词,乍一看好像没什么问题,但仔细一想,却又会使人产生似懂非懂的感觉。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呢?
通常,如果被保险车辆等标的物同时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时,作为出卖人的销售公司会和买受人、保险人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车辆由买受人支付保费,但要以出卖人作为被保险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买受人不能直接领取保险赔付款,必须以出卖人的名义主张相应权利,以此方式来确保出卖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将有关权利人约定为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显然做法不同,处理程序也不会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涉及的主体称谓除投保人、保险人之外,还有被保险人、受益人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由此可见,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主体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主体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所谓第一受益人之说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尚不多见,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更是不应该出现。但是,随着保险业的繁荣,它已经被大量地嫁接到财产保险合同中来。
此外,除部分银行的贷款办法曾使用第一受益人一词,法律规定中鲜见该词出现,致使对于第一受益人的定性出现了见仁见智的看法。有人曾提出,不应主动追加第一受益人参加诉讼;若其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应告知其另案主张权利。另有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受益人,相应保险金请求权仍应由被保险人享有。凡此种种,莫衷一是,建议出台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澄清认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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