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可见,我国立法上是将受益人明确限定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但是随着保险实务的发展,实践中在船舶保险、房屋保险以及车辆保险单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受益人或者第一受益人的特别约定。
尽管我国《保险法》明文规定的受益人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但主流观点认为,这并不意味着财产保险合同中有关受益人的约定无效,只不过此处的受益人不同于保险法上所规定的受益人。所谓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特别约定条款,其核心在于,当事人希望通过特别约定使受益人能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优先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选择,应予尊重。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条款的,在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的情形下,被保险人未主张保险金请求权时,受益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一、雇主责任险中是否具有“受益人”?
在雇主责任险中不存在受益人,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将“受益人”定义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据此可知:受益人只是人身保险中的概念,而雇主责任险不是人身保险,不存在受益人的问题。
2、财产保险遵循损失补偿的原则,不允许出现“受益”的情形。而在实务中,很多保险公司将赔偿请求权人缩写成受益人,是错误的,是很不严谨的。
全文6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