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的住房套数应当按照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套数确定。二是经借款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或者授权,省会(首府)及其他有查询条件的城市,应当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因当地查询条件不具备而未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家庭住房实际数量的书面信用担保。贷款人核实信用担保不真实的,记为不良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第二次(含)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借款人首次用贷款申请购房,其家庭在拟购房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系统,下同)登记一套(或多套)完整房屋的(3)贷款人通过尽职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有一套(或多套)房屋以信用记录查询、面对面调查和面谈(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的形式。4对能提供一年以上地方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贷款人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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