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抗辩权具体包括什么内容
票据抗辩权内容包括:
1.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这种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的,因此具有客观性,也称为“客观抗辩”。无论票据如何流转,抗辩权均不受影响,抗辩效力可及于任何票据权利人,因此也被称为“绝对抗辩”。这主要包括:因欠缺法定要件而票据无效的抗辩,如缺少票据金额或票据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主要内容的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票据债权已消灭的抗辩;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伪造、更改的抗辩;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等。
2.对人的抗辩。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这包括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的抗辩,如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原因关系不合法、欠缺对价等;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如平均分担债务之特约、延期付款之特约;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如票据行为人作成票据而未交付其相对人以前被盗或遗失时,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主张票据无效。
二、票据抗辩权的限制
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三、票据抗辩权的特征
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
1.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
2.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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