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文件
广公交(传)字(2015)18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2014年度相关统计调查数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将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我省2014年度有关统计调查数据(见附件)印发你们,自2015年5月30日0时至2016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请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按照本通知公布的的数据计算。并请在事故处理部门办公场所张贴公布。
序号
项目
标准
说明
一
2014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经济特区
珠海
汕头
一般地区
二
2014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三
2014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经济特区
珠海
汕头
一般地区
四
2014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五
2014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经济特区
珠海
汕头
一般地区
六
住宿费(元/天)
省财政厅“粤财行[2014]67号”文规定
七
伙食补助费(元/天)
省财政厅“粤财行[2014]67号”文规定
序号
项目
标准
八
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行业
元/年
(一)
农、林、牧、渔业
1.农业
2.林业
3.畜牧业
4.渔业
5.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
采矿业
1.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2.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3.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4.非金属矿采选业
5.其它采矿业
(三)
制造业
1.农副食品加工业
2.食品制造业
3.酒、饮料和精致茶制造业
4.烟草制品业
5.纺织业
6.纺织服装、服饰业
7.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8.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9.家具制造业
10.造纸及纸制品业
11.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2.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3.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14.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5.医药制造业
16.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7.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8.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9.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0.金属制品业
21.通用设备制造业
(三)
22.专用设备制造业
23.汽车制造业
24.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2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6.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7.仪器仪表制造业
28.其他制造业
29.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30.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四)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2.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3.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五)
建筑业
1.房屋建筑业
2.土木工程建筑业
3.建筑安装业
4.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六)
批发和零售业
1.批发业
2.零售业
(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铁路运输业
2.道路运输业
3.水上运输业
4.航空运输业
5.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6.仓储业
7.邮政业
(八)
住宿和餐饮业
1.住宿业
2.餐饮业
(九)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2.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十)
金融业
1.货币金融服务业
2.资本市场服务业
3.保险业
4.其他金融业
(十一)
房地产业
1.房地产开发经营
2.物业管理
3.房地产中介服务
(十二)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租赁业
2.商务服务业
(十三)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1.研究和试验发展
2.专业技术服务业
3.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十四)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水利管理业
2.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3.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五)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居民服务业
2.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3.其他服务业
(十六)
教育
1.初等教育
2.中等教育
3.高等教育
(十七)
卫生和社会工作
1.卫生
2.社会工作
(十八)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新闻出版业
2.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3.文化艺术业
4.体育
5.娱乐业
(十九)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中国共产党机关
2.国家机构
3.人民政协、民主党派
4.社会保障
5.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备注:本表系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布的2015年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适用于2015月5月30日至2016年5月29日。根据往年的惯例,广东省公安厅发布的数据和广东省高院发布的数据有所差异,特别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两个项目,此版本可作为参考,审判实践适用以广东省高院下发至各级法院法庭的最终版本为准。
广东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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