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10月,李某从中介公司购买二手车,2010年1月,李某借车给何某,何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重伤,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张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诉到法院。保险公司认为,涉案车在2009年9月由原车主王某申请,已退保,
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
裁判:李某从中介公司购车时疏于审核交强险,存在重大过失,故首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责任,何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违法退保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超过交强险的损失由何某按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评析: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它的社会功能在于事故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时,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条例第16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合同,除非具备以下情形:
1、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注销;
2、被保险车辆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车辆经公安机关正是丢失的。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条例15条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和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本案中保险公司违法退保又未尽法定义务,损害了受害人获赔权利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对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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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区别有哪些
1、赔偿的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2、保障的范围不同。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商业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3、具有的强制性不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
4、保险费率的不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而商业险是以营利为目的,保险费率也比较高。商业险的保费取决于很多因素,如保险金额、车型、车龄等。
5、赔偿的限额不同。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交强险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一定项目下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如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可由被保险人在5万元至100万元或者以上中选择,远远高于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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