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表见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的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有理由让相对人相信自己有代理权,因此法律强迫自己对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
合同表见代理的核心
表见代理的核心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所以本属无权代理的代理要按有权代理处理。所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在善意且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商业习惯、交易习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其判断标准是足以使一般常人认为其有代理权。具体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2.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超越职务范围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3.行为人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订立合同,被代理人不能证明是盗用或虽能证明是盗用但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
4.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5.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被代理人应当通知但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6.其他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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