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贷款担保人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比例大小,需依据双方在保证合同中所明确的保证范围而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若当事人在订立的保证合同条款中,已经就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当共同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予以明确约定,那么此类情况便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范畴。
在此类连带责任保证关系下的债务人,当主合同所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但未履行债务时,债权方具有权利选择向债务方或担保人即保证人提出支付债务的请求,同样地,保证人亦有权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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