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权限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3-05-07 08:53:15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讨论决定的案件,发现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必须提请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委员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确有错误,有权提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抗诉的具体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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