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xx拍卖行有限公司因拒付合作公司315万元业务收入分成引起诉讼,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广东xx拍卖行有限公司败诉,须在判决书送达五日内支付合作公司315万元业务收入分成及利息。到一封投诉信,内容声称xx拍卖行未遵循事先签订的协议,对该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能支付合作协议约定的款项。直到本案终审判决后,xx拍卖行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赋予的给付任务。
签订合约拍卖过亿公司
据投诉人广东XX环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2002年1月18日,xx拍卖行有限公司与广东XX环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合作开拓拍卖业务,并达成相关的协议。同年1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选定2002年度委托评估(审计)、拍卖机构,xx拍卖行入选拍卖机构之列。2002年8月5日,省高级法院举行拍卖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1.08亿国有法人股的摇珠现场会,xx拍卖行与另一家拍卖机构深圳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成功中签,省高级法院正式委托xx拍卖行和深圳市拍卖行有限公司联合拍卖上述标的。2002年8月28日,xx拍卖行和深圳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成功拍卖广东新会锦纶股份有限公司1.08亿国有法人股。xx拍卖行于同年11月11日收到委托方省高级法院支付的拍卖佣金450万元;另于2003年1月收到委托方省高级法院支付的佣金180万元,合计630万元。
承认接受服务拒付约定款
在拍卖成功后,xx拍卖行并没有按照合约利润五五分成的约定向XX环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315万元的款项,并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合作协议,XX环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依法提起反诉。而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定该协议无效。
随后,XX环保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双方在《拍卖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以经营信息以及社会关系合作开拓拍卖业务,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他约定也没有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另外,xx拍卖行拍卖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1.08亿国有法人股,是发生在《拍卖业务合作协议》签订之后,而且xx拍卖行承认曾在此拍卖过程中接受了XX公司提供的服务,因此,xx拍卖行应遵循合作协议,依法向XX公司支付约定的款项。经中院的判决后,XX公司向白云区法院申请执行,白云区法院也依法立案执行,但白云区法院又以xx拍卖行已提出申诉为由停止了执行。至今执行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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