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之后,具有直接监护子女权利的一方不予许可另一方进行子女的探望行为,那么倘若这两位当事人选择通过协议达成离婚,那么未取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便可依法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对方配合并让其积极履行亲自探视权的职责;
然而,若是两位当事人已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了离婚问题,并且当地法院也对此做出了关于如何行使探视权的裁决,那么具备探视权的一方亦可依据裁定结果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探视权的申请。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执行探视权时,法院通常仅会采用诸如排除干扰等非暴力手段来维护权利,而不会以强制方式影响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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