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结束后,倘若享有监护权的当事人拒绝让另一方探视孩子,双方可以尝试通过进行公平合理的协商对话来解决此问题。
此外,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若双方在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另一方仍对孩子的探望权保持抵触态度,那么,有权利的一方可以向当地司法机构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遵循中国法律体制,司法部门通常会派遣执行人员协助这一方依法实现其探望权,同时也会对另一方实施必要的说服劝导措施。
如果阻挠的情况仍然持续且情节较为恶劣,有可能导致另一方失去对子女的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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