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理解主债权的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有以下情形:
清偿,指债务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时,相互之间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
提存,指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时,得向公证处提存债务标的,视为履行完毕,债务消灭。
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单方面消灭债务;
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债权债务同时消灭。
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
二、主债权主要有哪些种类呢
主债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如果只有一个债权,那么也不存在什么主不主的。当同时存在其他债权的时候,才有必要区分哪个是主债权,哪个是从债权。最常见的有两种:
本金债权和利息债权,前者是主债权。
本金债权和担保债权,比如你借给张三1万元,李四用房子给张三担保,那么你对张三的债权属于主债权,对李四的则属于担保债权,是从债权。
主债权和从债权的关系是:主债权不成立的,从债权也不成立,主债权消灭的,从债权也随之消灭。
三、主债权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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