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主债权是抵押权担保的原债权,是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当事人之间主合同产生的初始债权。债务的消灭原因如下:
1、清偿,是指债务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2、抵销是指双方互相承担债务时,相互债务在相同金额内相互消灭;
3、存款是指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时,必须向公证处存款债务标的,视为履行完毕,债务消灭。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物权仍然存在,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主债权消灭。
抵押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实现而存在的从权利,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抵押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消灭。
被担保主债权可因如下原因而消灭:1、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全部清偿。2、债务人对抵押权人亦存在债权并符合抵销条件时,其债权相互抵销。3、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因继承、合并等而发生混同,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成为一人。4、抵押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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