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办理材料
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涉及章程修改的,还需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应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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