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机构名称表述的内容应当与机构经营范围一致;2)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须与申请条件的场地标准一致;3)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股东;4)需变更业务范围的,须提供相应业务证明。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十条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2012年)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产业、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2008年)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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