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解析
时间:2023-07-05 08:40:36 3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允许债权人撤销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权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券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撤消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消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1行使撤消权的条件: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和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借以逃避纳税义务并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2撤消权诉讼管辖:税务机关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提起撤消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税务机关请求撤消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纳税机关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消的,该行为自始无效。3行使撤消权的费用负担:税务机关行使撤消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4撤消权的行使范围:撤消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欠款和滞纳金为限。5撤消权行使的时限:《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该撤消权消灭。”税务机关行使撤消权应当依此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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