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或者不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转让赠与财产权之前,无需任何理由可以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主要是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具体如下:
1、时间条件,赠与标的物未交付或转让登记;
2、范围条件,不得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后的责任承担
赠与合同订立后,受赠人基于对合同履行的信赖,可能为接受赠与而进行了一些准备工作,如为存放大宗赠与物而寻找存放场所,或者为及时实现赠与物的增值而预先进行投资等,势必支出必要的一些费用,一旦赠与被撤销,受赠人的获赠权不但落空,其支出的这些费用也将无法收回,这时,受赠人可否依据侵权行为法请求保护呢?这应视撤销权的种类而定。对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而言,其基于受赠人有过错而行使,受赠人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即使因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给其造成损失,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对终止履行权而言,本来就因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而允其不履行赠与义务,如因终止履行而致受赠人损失的,受赠人应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否则有违公平原则。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受赠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针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全文5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