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2、在司法实践中,商业广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其他个人或法人组织等看到邀约邀请后,如果有合作的意向,可以作出承诺,做出承诺就表示愿意跟对方合作。
律师补充: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特点。所以,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将承担法律责任。
2、但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备法律意义。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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