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召集权,是指股东认为有必要召开股东大会时,依法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不同意的,依法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因此,股东召集会议的权利包括召集会议提出建议的权利和直接召集会议的权利(包括是否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的权利)
股东大会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定期召开,审议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一是需要股东大会审议时不定期临时召开。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公司法》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分类。但因规定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又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定期会议和年度会议的权利,董事会一般负责召集股东定期会议和年度会议,董事会享有召集会议的专有权。作为一项原则,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由来已久。这与董事会在公司中的地位密不可分。没有人比它更了解公司的需要,也没有人比它更方便地行使召集权。因此,几乎所有国家都坚持这一原则。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我国《公司法》规定,除第一次股东大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外,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注:公司章程均规定由董事会召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召集,董事长主持。(二)有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与定期股东大会相比,它被称为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各国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有两种:一种是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决议,如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等;另一类是特殊事项,如董事的营业执照、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等,不应由公司管理层决定。临时股东大会的职责之一是对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限制甚至罢免,对董事竞业禁止、自营交易等异常事项进行审查。各国的立法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赋予监事会召集权。第二,股东有权自行召集会议,一般规定为少数股东的权利(即只有超过一定比例的股东才能享有)
根据我国《公司法》,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一的实收股本总额(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会议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会不按照法定期限召集会议时其他利益相关者有哪些救济措施,这在实践中造成了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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