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职务侵占的行为性质有何不同
时间:2023-10-27 02:06:33 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挪用公款和职务侵占的行为性质有何不同

挪用公款和职务侵占的行为性质有以下不同:

1.一是主观目的不同,职务侵占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挪用资金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用。

2.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包括资金及物,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本单位资金。

3.三是犯罪的客体不尽相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间接侵犯了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直接侵犯了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4.四是客观方面,犯罪手段不同,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产挪作他用。因其主观上准备归还,故一般不采取涂改帐目、冒名取款等秘密虚假手段,而职务侵占罪的手段由于职务不同、作案条件不同及行为人的个体差异呈现出多样化特点。

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明知是公款,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

三、挪用公款罪能缓刑吗

挪用公款罪可以判缓刑,但必须以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为前提。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n(一)犯罪情节较轻;\n(二)有悔罪表现;\n(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n(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n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n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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