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只剩40年,购房是否受限制?
时间:2023-07-06 20:06:03 2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土地使用年限只剩40年,对购房者的影响是会使得使用年限减少。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购房多方调查时警惕土地使用年限“缩水”

日前,武昌张先生致电本报称,今年7月,他在武昌民院路购买一套期房,预定明年7月交房,当他交完首付款后,得知该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为1998年6月19日-2068年6月20日。他算了算,等到明年拿到房子,原本70年的土地使用权就只剩下62年,一下子少了8年。

年限因何“缩水”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现象在武汉楼市普遍存在。开发商从拿地到房屋销售,通常会间隔1-3年,而住宅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之日起开始计算。开发商拿地到消费者购房之间会产生时间差,这也就造成土地使用年限的“缩水”。

有时,开发商因资金、手续、立项变更等原因,开发销售周期更长,倘若购房者在购买之前,房屋已搁置了一段时间,买房人损失的土地使用年限则更多。

变更土地用途造成年限改变

国家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不同土地用途分为: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目前许多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在楼盘开发时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有的在工业用地上建起了住宅,有的在住宅用地上建商业楼,这些做法都会涉及到土地使用年限及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据武汉市房产局工作人员介绍,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年限“缩水”可向开发商索赔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游友安律师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土地空置两年以上的,国家可以回收。但现实情况是,许多土地在开发商手中闲置多年才开发,业主买到这样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已不足70年,由于消费者交纳的购房款中已包含了土地出让金,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隐性损失。从法律上讲,该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

此外,开发商在项目运作中变更立项,如将住宅变商用,商用变住宅,则要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签订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年限也应以新合同的约定日期为准。因此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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