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电力部门统一组织设备成套工作,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电力系统的整体优势,经研究对原水电部以(87)水电物字第007号文颁发的“收取电力建设设备成套服务费实施细则”中成套服务费的分配比例作适当调整。现明确如下:凡是由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总公司统一组织成套的项目,成套服务费仍由成套总公司统一收取,其中发电主机服务费按6∶4分配,即成套总公司60%,承担服务的项目主管局(公司)40%分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7号文的规定,承担电站工程主机设备制造服务的电站设备集团公司按其承担成套服务工作量的大小由中国电能设备成套总公司在其所分得的额度内支付,支付额度最多不大于成套总公司所分得额度的1/3;配套设备服务费仍按5∶5分配,即成套总公司和项目主管局(公司)各按50%分配,成套服务费的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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