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需要哪些资料
时间:2023-05-07 21:42:34 4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咨询: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时应提交哪些材料?律师回复:

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资质文件,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文件原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验和功能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必要的有关文件资料;

3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等部门;

4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商品房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应接受总承包商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标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中选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货单位。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60条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必须保证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面、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应当进行修补。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订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证体系。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采暖冷却系统工程等工程的安装工程;保修期的确定应本着保证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保修的具体范围和最短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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