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要办理哪些手续
时间:2023-05-07 22:11:55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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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主管质量经理)和施工单位其他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组长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

2。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和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监机构。

3。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基本施工程序的执行情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评价等,监理等方面,对工程的竣工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进行说明,并形成工程验收结论意见。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批准开工报告的,责令改正,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承接本单位资质等级以外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的项目,予以取缔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吊销资格证书。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承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和使用企业名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承包人违反本法规定将承包的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分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在工程承包、承包过程中索取、收受、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受贿财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承包人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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