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基于对企业是一个经营组织,他有能力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经营范围进行必要限制的认识,国家对于企业经营范围的管理有所改变,不仅在经营项目的控制上大为放松,可以同时核准企业经营内容相近的多个业务领域,而且改变经营范围也不再困难,只要企业经营需要,经过申请和登记部门核准登记即可予以更改。
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本着鼓励合伙投资,方便企业设立的原则,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没作特别限定,主要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申报,由登记机关审核确定。
尽管如此,如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项业务经营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从事这种业务时,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例如,一些地方的小煤窑乱采滥挖,回采率极低,严重破坏和浪费了国家资源,经常出现伤亡事故,为此,国家规定,从事煤炭采掘生产应由煤炭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因而从事这类业务的企业在登记经营范围时,就应当提供煤炭部门核发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这种证件核定企业采煤经营范围,无证件的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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