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肯定可以拘留的,但是拘留人大代表的程序跟拘留普通人的程序不同。
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公安机关对人大代表拘留的规定
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殊保护权利,公安司法机关在对人大代表执行拘留、逮捕、审判时,除了遵守一般的法定程序外,还必须经过法定的特别程序,即要经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高检规则》第79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拘留人大代表的特殊程序要求:
1、区分不同对象,适用不同要求
(1)区分现行犯和其他情形:
①对于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即可以“先拘留、后报告”;
②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即必须“先许可、再拘留”。
(2)区分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和乡镇级人大代表:
①拘留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必须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即必须“先许可、再拘留”;
②拘留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即“事后报告”即可。
2、区分人民代表大会开会和闭会期间,向不同的主体报请许可
(1)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
(2)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
3、原则上同级报请,拘留下级人大代表可直接报请
(1)人民检察院拘留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2)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3)拘留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4、拘留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分别报请
拘留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按照上述规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5、拘留外地人大代表,委托当地报请
拘留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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