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两证指的是以下两证。房产两证均需办理登记,才可取得。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是指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房屋两证是什么
房屋两证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1、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具有法律
效力的证件,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机关核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制作或发放,所发放的权证一律无效。建设部在《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凭证管理房产;凭证出售、出租房屋;凭证申请房屋翻、改、扩建;凭证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调拨等产权转移手续;凭证办理抵押手续;凭证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凡涉及到房屋所有权证的归属,也均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确认证件,不得以其他证件替代。
2、土地所有权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截止2009年1月,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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