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金额;
2、质押的条件。质押状态是指质押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现状;
3、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的范围包括实现质权的费用;
4、质押转让的时间。出质人将质押物转让给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视为有效;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6、当事人约定的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哪些情形下质押合同是无效的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2、质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
3、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质押合同无效。
4、质押物重复抵押的,质押合同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的,质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质押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的,质押合同无效。
8、质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质押合同无效。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质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质押合同也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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