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具体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因此,征地拆迁信息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开。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计划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并通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土地征收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征收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所在地、土地类型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四)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主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三)征地、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分配和使用;(四)管理,紧急救助、特殊照顾、救助、社会捐赠等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和发放。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还可以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提供有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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