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归承包经营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共同所有,分配标准是: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
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该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况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具体的法律依据规定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不过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而对于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虽然实际使用土地的人发生了变化,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没有发生改变。所以该笔补偿费应由转包人、出租人取得。但是并不能说土地补偿与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毫无关系。合同当事人事先在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约定承包地被征收时对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接包人和承租人依照转包合同、出租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去土地的集体成员的专门补偿,所以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接包人属于安置的对象范围,而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以无权要求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一般由被征收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征地机构应当补偿被征地户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偿费等等,如果被征收地上有建筑物需要进行拆迁的,还应当赔偿相关的所有钱人拆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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