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
网友咨询
我是本市一家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的管理人员,在今年1月的一次招聘中,我们录用了一位叫刘*妙的求职者,过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后,公司与她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完合同没几天,她交来医院诊断书,证明她患了乳腺癌,申请休病假。在入职我单位之前,她曾在两家公司工作过6年,请问她应该休多长时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时,我们若直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该职工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因为该职工患病为癌症,如果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职工应当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级别不同进行不同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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