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筹划根据《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运用税率并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后,海关即填发税款缴纳证,纳税人凭其于开设的次月起7日内(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款,并将回执联送交海关,海关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后,收发货人即可凭其提(装)货。1.货物成交价格的种类货物的成交价格,通常有以下三种:
(1)到岸价格
CIF,即货价十运费十保险费。按此价格成交,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转运港至约定的目的港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即卖方除具有与CFR相同的义务外,还应为买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2)货物十运费价
CFR,即货物十运费价,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
(3)离岸价格
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此术语成交,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买卖双方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则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进口货物以国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应加上该项货物从国外发货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口岸以前所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如果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无法确定,运费可按外运公司规定的运费率计算,保险费可按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计算。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是:保险费=CIF×保险费率即货价、运费和保费都要进行保险。将它换算成完税价格的公式是: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CRF÷(1-保险费)2.完税价格,≠降低申报价格完税价格的税收筹划方法和降低申报价格是不同的。如果为了少缴关税而一味降低申报价格的话,那么就是违法的偷税。海关对此会区别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1)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的,应由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当于申报价格与海关审定价格的差额保证金后,由海关放行货物,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对有确凿证据属低报价格逃、套外汇的,由外汇管理部门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由海关处以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2)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经海关调查构成隐瞒价格行为的,海关可将货物予以扣留,不准出口,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同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3.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规定按照现行审价制度规定,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和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以及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2)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够按照《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作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如果有特殊关系,应当符合《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如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经调查认定买卖双方的特殊经济关系、特殊条件或特殊安排影响成交价格时,有权不接受申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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