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载明调查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调查组织或者人员等情况;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将批准文件送交调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后,方可开展调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申请人自行下载填写。
申请人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载明调查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调查组织或者人员等情况。
2
境外组织及境内合作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工商部门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3
境内合作机构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境外组织负责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公安部门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4
合作协议?
原件1份。
申请人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5
承诺书?[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承诺调查结束后,向审批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梁瑜
8-->
5-->
5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梁瑜
9-->
20-->
当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曾婷、唐云雯
3-->
7个工作日
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要求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韩豫黔
8-->
3个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1.申请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梁瑜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批准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载]
[下载]
-->
发证
-->梁瑜
-->
2个工作日
1、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规批准文件;2、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厅窗口B058。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文化厅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载明调查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调查组织或者人员等情况;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将批准文件送交调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后,方可开展调查活动。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十五条[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n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全文2.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0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