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组织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2-19 08:41:58 2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4、《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立项申请?

原件三份,申请表中“申报单位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报电子版(注:项目征集通知由省局下发)

申请人提交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2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材料?

标准征求意见函、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网上征求意见时间为1个月)

申请人提交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3

地方标准送审材料?

送审意见函、送审稿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申请人提交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4

地方标准备案?

标准申请备案函、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同时网上申请备案(http://dbba.gbscb.cn/Login.aspx,用户名gzzjj,密码;654321)

政务中心质监局窗口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七条: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应分别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一份。

5

地方标准报批材料?

标准审批书、地方标准审定结论、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标准审定会的专家意见汇总表、专家组长对修改意见的记录、地方标准审定会会议纪要,上述资料均需报送一式三份,并同时报电子版

申请人提交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报批要求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批、编号、印制、发布。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立项审查

-->立项审查

3

征求意见稿审查

-->征求意见稿审...

4

送审稿审查

-->送审稿审查

5

标准审定

-->标准审定

6

审查

7

制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26自然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无相关规定-->

3个月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注:项目征集通知由省局下发)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立项审查)

3个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确定是否立项并告知

特殊环节(征求意见稿审查)

1个月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查看标准编制说明是否有对标准相关技术数据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符合要求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完成后根据征求的意见形成送审稿)

特殊环节(送审稿审查)

1个月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查看标准征求意见情况及是否反应在标准文本中。审查结果:符合要求的进行标准审定。

特殊环节(标准审定)

1个月

标准涉及的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通过评审或不通过评审(通过审定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报批,不通过审定继续编制标准

审查

1个月

符合报批要求的进行编号、发布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无相关规定-->

标准发布后1个月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B区B018、B019。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226个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依据描述

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六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依据描述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二)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四)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标准;(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法定依据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依据描述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第六条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

4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依据描述

第二条:通过改革,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同时建立完善与新型标准体系配套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核、航天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工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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