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员工的连续工作年限不足两年,其经济补偿为本薪资的60%进行计算;
(2)倘若员工的连续工作年限在两年至四年间,则其经济补偿将依据本薪资的70%进行计算;
(3)如果员工的连续工作年限在四年至六年间,那么其经济补偿将是以他/她的本薪资的80%作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4)若是员工的连续工作年限在六年至八年间,那么其经济补偿将是基于他/她的本薪资的90%进行计算;
(5)若员工的连续工作年限超过八年,那么其经济补偿将是以他/她的本薪资的100%作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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