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流程:
1、信息受理。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居住证申领凭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住证(或居住证申领凭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可先进行挂失登记,如有捡拾登记信息,去登记点领证。
2、审核签发。由户籍地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异地办证信息。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不通过的,受理点2日内电话告知群众受理不成功。
3、证件制作。异地受理的居民身份证统一由自治区公安厅制证中心制作。
4、证件发放。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受理点领取证件,现场进行指纹核验、证件核验。换领证件的应当交回旧证。
收费标准:
公民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规定,到期换领的收取证件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收取证件工本费40元,公安机关不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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